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学生奖励、处分

来源:本站原创 | 发布人:admin | 发布时间:2018-04-07 | 浏览次数:2299 

学生奖励、处分

1.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可以采取授予“三好学生”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, 奖励实行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结合、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办法。表扬和奖励的方式有:口头表扬、通报表扬、发给奖状、证书、奖章、奖品或设置不同等级的奖学金等。

2. 对有违法、违规、违纪行为的学生,函授站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。纪律处分与学生违法、违规、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。

3.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:

(1)警告; (2)严重警告; (3)记过; (4)留校察看; (5)开除学籍。

4.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,函授站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;并通知家长领回。

(1)违反宪法,反对四项基本原则、破坏安定团结、扰乱社会秩序的;

(2)触犯国家法律,构成刑事犯罪的;

(3)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,性质恶劣的;

(4)由他人代替考试、替他人参加考试、组织作弊、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;

(5)违反函授站规定,聚众闹事,严重影响函授站教育教学秩序、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,侵害其他个人、组织合法权益,造成严重后果的;

(6)屡次违反函授站规定受到纪律处分,经教育不改的。

5. 留校察看以一年为期,一年内有显著进步表现的,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,班主任、学生处签署意见,经站长批准,解除留校察看处分,经教育不改的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。

6. 对学生作出处分,出具处分决定书,送交本人或家长。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。